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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jiān)督和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分工,有利于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qū)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六條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jiān)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yǎng)學和飼育環(huán)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制定。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yǎng)學和飼育環(huán)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jiān)測。各項作業(yè)過程和監(jiān)測數(shù)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并建立統(tǒng)計報告制度。

  第九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qū)域,并進行嚴格隔離。

  實驗動物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采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yǎng)。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

  第十三條實驗動物必須飼喂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于飼喂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萊、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鮮。

  第十四條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wèi)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wèi)生標準并經滅菌處理。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干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fā)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shù)剡M行隔離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七條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污染的區(qū)域采取嚴格消毒措施,并報告上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shù)貏游餀z疫、衛(wèi)生防疫單位,采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應用

  
第十九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fā)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定的保種、育種和質量監(jiān)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xù)。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fā)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yè)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實驗動物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應用逐步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二十八條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組織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對實驗動物必須愛護,不得戲弄或虐待。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軍隊系統(tǒng)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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