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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有關操作事項通知

關于《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有關操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滬人社職(2014)726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鑒定申報及安排:

  申報職業(yè)資格鑒定的團體和個人須按《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的范圍和要求申報鑒定,應在參加鑒定的月份所對應的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完成鑒定申報和繳費(繳費完成時間以考核費交至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準考證下載打印,并持身份證、準考證有效證件按準考證時間參加鑒定。

  技能操作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考核費”由市鑒定中心在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收取,“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在技能操作鑒定當日由實施鑒定的鑒定所收取。

  管理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評審費”兩部分,各團體或個人完成鑒定申報審核后,憑“繳費清單”先至相關收費窗口繳納“評審費”,再至市鑒定中心財務收費窗口繳納“考核費”。

  具體考務時間安排如下:

  1、技能操作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月份

受理鑒定申報及 
  繳費日期

下載理論知識準考證 
  日期

理論知識 
  統考日期

1月

2014年11月22日 
  —2014年12月16日

1月16日—1月23日

1月24日

3月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3月20日—3月27日

3月28日

4月

2月13日—3月17日

4月17日—4月24日

4月25日

5月

3月18日—4月16日

5月15日—5月22日

5月23日

6月

4月17日—5月20日

6月19日—6月26日

6月27日

7月

5月21日—6月17日

7月17日—7月24日

7月25日

8月

6月18日—7月23日

8月21日—8月28日

8月29日

9月

7月24日—8月13日

9月11日—9月18日

9月19日

10月

8月14日—9月10日

10月23日—10月30日

10月31日

11月

9月11日—10月22日

11月20日—11月27日

11月28日

12月

10月23日—11月19日

12月18日—12月25日

12月26日

  2、計算機應用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受理鑒定申報及 
  繳費日期

下載準考證日期

統考日期

1月

2014年11月10日 
  —12月12日

1月7日—1月16日

1月17日

3月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3月20日—3月27日

3月28日

5月

3月13日—4月15日

5月7日—5月15日

5月16日

6月

4月13日—5月12日

6月4日—6月12日

6月13日

7月

5月21日—6月17日

7月17日—7月24日

7月25日

9月

6月18日—7月24日

9月3日—9月11日

9月12日

10月

8月3日—9月11日

10月8日—10月16日

10月17日

12月

9月27日—11月6日

12月10日—12月18日

12月19日

  3、管理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受理鑒定申報日期

收費日期

下載準考證日期

統考日期

5月

3月2日-4月1日

3月24日-4月1日

4月30日-5月8日

5月9、10日

6月

4月1日-4月30日

4月22日-4月30日

5月29日-6月5日

6月6、7日

11月

8月31日-9月29日

9月17日-9月29日

10月30日-11月6日

11月7、8日

12月

9月24日-10月30日

10月22日-10月30日

11月27日-12月4日

12月5、6日

  二、有關鑒定項目調整:

  自2015年起,新增數控車工(技師/二級)(替代數控機床工<技師/二級>)、數控銑工(技師/二級)(替代數控機床工<技師/二級>)、制冷工(初級/五級)(替代制冷設備維修工<初級/五級>)三個鑒定項目,被替代項目不再組織鑒定,補考考生可參加新增項目的鑒定。

  三、鑒定有關補考申報:

  1、考生參加職業(yè)技能鑒定如成績不合格,可在網上公布鑒定結果評定日期的兩個月后申請補考。補考有效期兩年(以考生新申報網上鑒定結果評定日期計),超過補考有效期須重新申報所有項目鑒定。

  2、如考生在補考有效期內重新進行了同職業(yè)等級的新申報鑒定,則視為放棄補考機會,之前的合格項目成績不再保留。

  3、補考有效期內鑒定模式如發(fā)生變化,應按新公布的補考方案進行申報。

  4、參加職業(yè)技能競賽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進行補考。

  四、考生應認真填寫職業(yè)技能鑒定報名表并核對確認,自覺遵守上海市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考試規(guī)定和紀律。

  上海市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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